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99號
債 權 人 林正峯
債 務 人 沈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
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
第二百零五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修正條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
生效,故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利息,則就
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利息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