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9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鼎臻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12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公司登 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1 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 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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