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45號
債 權 人 名馳夏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姜柏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姜 柏丞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提出債 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 備證明,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惟債權人仍未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