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75號
債 權 人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債 務 人 黃靜怡即安和藥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靜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陸仟
零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靜怡即安和
藥局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黃靜怡已非安和藥局之負責
人,尚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安和藥局部
分之聲請,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
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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