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16號
TYDV,111,司促,12216,20230212,4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16號
債 權 人 謝輝霖宜霖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大乃綠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10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戶籍謄本(依高等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 第19號提案審查意見所示,因本件債務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 可送達文件,請台端另依法定後為債務人選任法定代理人後 向本股陳報),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