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1年度,57號
TYDV,111,勞小,57,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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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57號
原 告 羅君豪
被 告 汎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查原告起訴時係以劉邦里為被告, 嗣於民國112年1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將被告更正 為汎騰有限公司(下稱汎騰公司)。核原告係依照勞動關係 所為之請求,而其主張受僱於汎騰公司,劉邦里為汎騰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故原告所為之變更被告應僅屬更正法律上之 陳述,非為訴之變更追加,揆諸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原於訴外人林宸緯所負責之工地擔任油漆工 一職,被告法定代理人劉邦里於111年9月21日向林宸緯調派 人力至被告公司擔任油漆工,故林宸緯即於當日指派原告至 被告公司,每日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千元。原告於9月23 日受劉邦里二伯請託幫忙搬運H鋼,原告於搬運過程中因H 鋼翻倒,而受有手指撕裂傷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原告 因系爭傷害無法工作10日致生工資損失3萬元,且被告積欠 原告3.5日之工資及加班費共15,000元,上開金額合計45,00 0元,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 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前次期日表示:願以 2萬元與原告和解云云。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



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 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要派單位使用派遣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 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勞基法第59條第1款 、第2款及第63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職業災害補償 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 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不 論受僱人有無過失,皆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上開職業災害 ,固以該災害係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 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 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亦 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參照)。再按當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其 權利構成要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經查,原告自承其原係在林宸緯處從事油漆工,嗣經林宸緯 轉介至被告公司從事油漆工作,而系爭傷害則係在劉邦里二伯之請託下,幫忙搬運H鋼之過程中所致等語(見本院卷 第4頁),是依前揭說明,系爭傷害並非自被告公司所指派 之油漆工作所致,而係原告依第三人之指示搬運H鋼之過程 中所致生,此兩者工作內容差異甚鉅,是系爭傷害核與上揭 說明所指之業務起因性、業務遂行性等要件,實有未合。又 原告除檢具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外,並無提供 系爭傷害尚屬職業傷害之事證,以供本院參酌,故系爭傷害 要難認屬職業災害。綜上,系爭傷害既非屬職業災害,且亦 無事證足認被告就原告受有系爭傷害有何故意過失等情,故 原告向被告請求不能工作之損失3萬元,應屬無據。再查,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工資(含加班費)15,000元一情,業據 被告否認在案,而原告自始並無提出兩造僱傭契約、薪資計 算方式及原告出勤工時等事證供本院審酌,本院要難僅以原 告單一陳述,即遽認被告確有積欠原告工資15,000元,是原 告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工資15,000元,亦為無理由,不能准許 。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於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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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