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433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德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素蘭、謝家華、謝奕涵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應提出「 再次催告」債務人張素蘭、謝家華、謝奕涵給付符合請求金 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 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 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 年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