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銀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美珠
張銀樹
被 告 張銀詠
張美雪
張美燕
葉湖
葉建麟
葉錫錦
葉玉敏
葉淑妙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192號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0,0
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