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61號
上 訴 人 郭梅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哲卿、翁識珍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參酌系爭不動產以新臺幣(下同)
441萬元之價格拍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441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
,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