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488號
TYDV,110,訴,2488,2023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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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88號
上 訴 人 吳桂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沐霖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248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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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