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406號
TYDV,110,訴,2406,2023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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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06號
上 訴 人 黃淑女
被 上訴人 吳洪貞華(即吳竹二之繼承人)

吳鎮宇(即吳竹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06號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41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3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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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