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09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林仁魁
被 告 林芍吟
林欣穎
林洺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林芍吟、林欣穎、林洺鍀為林春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春娥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 女林芍吟、林欣穎、林洺鍀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 料查詢結果及親等關聯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堪可採認, 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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