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86號
上 訴 人 宋力銓
宋昭榕
宋蘇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慧蒂、鄧運合、李太郎、張文耀間因本
院109年度訴字第258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33萬9,14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萬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