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林虹如
被 告 段禹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0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故意詐欺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2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請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 為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後,已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月4日宣 示判決在案,原告遲至112年1月1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且該時被告及檢察官均 未提起上訴,依照前揭規定,原告起訴違背程序規定,且無 從補正,自應駁回。惟此程序判決不影響原告提起獨立之民 事訴訟,或在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宥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