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511號
TYDM,112,聲,511,202302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元科


具 保 人 張凉桂(年籍、地址詳卷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凉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張凉桂因受刑人即被告周元科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1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受刑人並釋放。茲 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1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繳納現金後, 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 字第11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年10月、10年10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12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 1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 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 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到案接受執 行,並命具保人應偕同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卻未到案,聲 請人再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亦拘提無著,遂發布通緝,且受 刑人、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 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 、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 表、受刑人之通緝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 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