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2號
TYDM,112,審附民,2,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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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薛旻旻

被 告 俞明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4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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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