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2年度,343號
TYDM,112,壢簡,343,202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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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豪




蕭宥朋(原名蕭鴻傑




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7848號、111年度偵字第18364號、111年度偵字第19
392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5號、111年度偵字第32720號、111年
偵字第51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昱豪犯如附表編號1、2、3、6、7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2、3、6、7號「主文欄」所示之刑。蕭宥朋犯如附表編號4、5、6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4、5、6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附表編號1至7號「不法所得欄」所示之未扣案不法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陳昱豪、蕭宥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又被告2人就判決附表編號6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陳昱豪 就判決附表編號1、2、3、6、7所示之5次犯行;被告蕭宥朋 就判決附表編號4、5、6所示之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均應分論併罰。
㈡依最高法院最新之統一見解認:「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 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 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 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參見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 裁定意旨)。而本件被告是否應論以累犯之刑罰加重規定, 除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卷內並未見有何被告2人具有



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具體事證,依上裁定意旨, 對於被告是否應以累犯加重其刑部分,應認本院無從為補充 性調查,即不能遽行論以累犯而加重其刑,但本院仍得就被 告之前科素行,依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 行」之量刑審酌事項而為適切之量刑評價,併予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四肢健全,且均未至 法定退休年齡,並無不能靠己力謀生之情事,竟不循正當途 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多次竊取他人之財物, 復依卷附之被告2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 告2人均沾染毒品惡習,且均屬犯案累累,已歷多次檢警偵 查及刑事審判程序,並多次入監執行,足見其等法治觀念甚 為薄弱,並忽視他人正當權益及社會法律秩序,所為殊非可 取,自應予以非難,另衡以被告2人犯後均分別坦承犯行, 然皆未與本件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民事上和解或實際賠償, 兼衡其等之犯罪目的及動機、情節、犯罪手段、所造成危害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可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之 情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被告2人於本案所犯數罪,固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規 定,然本院審酌被告2人仍均有多起案件仍待偵查、審理, 而有與另案併同定應執行刑之可能,此有其等2人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爰不於本案另定應執行刑 ,末此敘明。
三、至於被告2人於本件判決附表各編號「不法所得欄」所示之 竊得之物,均為其等犯罪所得無訛,且未據扣案,復未實際 發還予告訴人或被害人,揆諸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 項規定,自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檢察官楊朝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行為人 不法所得 主文 1 即起訴犯罪事實欄一、㈠ 陳昱豪 媞蜜多隱形眼鏡(彩色日拋新歡)3盒、無線藍牙耳機(海軍藍-真)1個、潔膚濕巾1個、立頓奶茶1瓶、百富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人頭馬VOSP1瓶及麥卡倫黃金三桶5瓶,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2,274元。 陳昱豪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即起訴犯罪事實欄一、㈡ 陳昱豪 VSOP酒3瓶、麥卡倫酒1瓶、星辰遊戲光碟5片及吸塵器1台,價值合計8,684元。 陳昱豪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即起訴犯罪事實欄一、㈢ 陳昱豪 軒尼詩XO酒1瓶,價值6,080元。 陳昱豪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即起訴犯罪事實欄一、㈢ 蕭宥朋 VSOP酒2瓶及風獅酒1瓶,價值合計4,328元。 蕭宥朋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即起訴犯罪事實欄一、㈣ 蕭宥朋 VSOP白蘭地酒1瓶,價值1,700元。 蕭宥朋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即起訴犯罪事實欄一、㈤ 陳昱豪 蕭宥朋 黑色口罩1包、無線觸控耳機(真無藍牙耳麥、Hawk PRO藍牙5.0耳機麥克風、RASTO RS26真無線藍牙耳機)3個、洋酒(麥卡倫DouBle CASK、麥卡倫TRIPLE CASK MATURED)2瓶,價值合計5,637元。 陳昱豪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宥朋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即起訴犯罪事實欄一、㈥ 陳昱豪 eSENSE三輪出PD快充行動電源2個、耳機1個及星城ON LINE遊戲光碟7片,價值合計3,000元。 陳昱豪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7848號
111年度偵字第18364號
111年度偵字第19392號
111年度偵字第19395號
111年度偵字第32720號
111年度偵字第51413號
  被   告 陳昱豪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區○○路00巷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宥朋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弄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分 所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昱豪、蕭宥朋等2人各自或共同為下列行為:㈠陳昱豪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日1 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金立 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內陳列共計新臺幣(下同)12,274元 之媞蜜多隱形眼鏡(彩色日拋新歡)3盒、無線藍牙耳機( 海軍藍-真)1個、潔膚濕巾1個、立頓奶茶1瓶、百富12年單 一麥芽威士忌1瓶、人頭馬VOSP1瓶及麥卡倫黃金三桶5瓶,



得手後據為己有,未經結帳而逕自離去。嗣該店員工黃瑋婷 發現上開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 循線查獲。㈡陳昱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 意,於110年12月14日20時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之「統一超商觀湘門市」內,徒手竊取該門市內陳列價值共 計8,684元之VSOP酒3瓶、麥卡倫酒1瓶、星辰遊戲光碟5片及 吸塵器1台,得手後據為己有,未經結帳而逕自離去。嗣該 店員工楊關仝發現上開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 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㈢陳昱豪、蕭宥朋等2人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各自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12月14日19時4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觀工門市」 內,由陳昱豪徒手竊取該門市內陳列價值6,080元之軒尼詩X O酒1瓶,蕭宥朋則徒手竊取共計4,328元之VSOP酒2瓶及風獅 酒1瓶,得手後均據為己有,均未經結帳而逕自離去。嗣該 店員工楊關仝發現上開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 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㈣蕭宥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12月20日0時1分許,在桃園市○○ 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觀成門市」內,徒手竊取該門 市內陳列價值1,700元之VSOP白蘭地酒1瓶,得手後據為己有 ,未經結帳而逕自離去。嗣該店店長彭康維發現上開物品遭 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㈤陳 昱豪、蕭宥朋等2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 意聯絡,於110年11月17日19時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高欣門市」內,共同徒手竊取該門市 內陳列價值共計5,637元之黑色口罩1包、無線觸控耳機(真 無藍牙耳麥、Hawk PRO藍牙5.0耳機麥克風、RASTO RS26真 無線藍牙耳機)3個、洋酒(麥卡倫DouBle CASK、麥卡倫TR IPLE CASK MATURED)2瓶,得手後據為己有,未經結帳而逕 自離去。嗣該店負責人劉淑芳發現上開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㈥陳昱豪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1月1日5時50分許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之「統一超商冠興門市」內 ,徒手竊取該門市內陳列價值共計3,000元之eSENSE三輪出P D快充行動電源2個、耳機1個及星城ON LINE遊戲光碟7片 ,得手後據為己有,未經結帳而逕自離去。嗣該店店長葉建 良發現上開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 , 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黃瑋婷、楊關仝、劉淑芳葉建良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楊梅、大園、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111年度偵字第17848號):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2、告訴黃瑋婷於警詢時之指訴。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交易明細4張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 29張。
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111年度偵字第18364號):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2、告訴人楊關仝於警詢時之指訴。
3、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9張及照片2張。
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111年度偵字第19392號):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2、被告蕭宥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3、告訴人楊關仝於警詢時之指訴。
4、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1張。
犯罪事實欄一、㈣部分(111年度偵字第19395號): 1、被告蕭宥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2、被害人彭康維於警詢時之指述。
3、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8張及照片2張。
犯罪事實欄一、㈤部分(111年度偵字第32720號):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2、被告蕭宥朋於警詢時之自白。
3、告訴劉淑芳於警詢時之指訴。
4、盤點差異比對明細表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6張。 ㈥犯罪事實欄一、㈥部分(111年度偵字第51413號): 1、被告陳昱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2、告訴葉建良於警詢時之指訴。
3、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7張。
二、被告陳昱豪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㈤㈥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蕭宥朋就上開犯罪事實欄 一、㈢㈣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欄一、㈤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陳昱豪所犯上開5犯行間,及被告 蕭宥朋所犯上開3犯行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請予 分論併罰。至未扣案之如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所示之 商品,係被告陳昱豪、蕭宥朋等2人各別或共同犯罪所取得 之物,已如前述,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然因上開物品均並未扣案,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 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楊 朝 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邱 絹 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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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