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劉寧森被 告 顏泓緯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5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囿辰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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