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2年度,11號
TYDM,112,壢交簡附民,11,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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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劉寧
被 告 顏泓緯

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5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囿辰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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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