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蒸氣龐克」電子菸油伍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冠鈞所涉過失販賣禁藥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0746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惟該案尚有扣案之「蒸氣龐克」電子菸油5瓶, 認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終結後,因認其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過失販賣禁藥 罪,而於民國110年2月15日以109年度偵字第30746號為緩起 訴處分,並於110年3月9日確定,其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於 111年3月8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2601號處分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蒸 氣龐克」電子菸油5瓶,經檢驗含尼古丁成分,有桃園市政 府衛生局109年8月10日桃衛藥字第1090091899號函、桃園市 政府衛生局結果報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4月 15日FDA研字第1080029843號函附卷足憑(見偵字卷第31、4 1-43、45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該 等物品為被告所有,係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 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118頁),並有樂天拍賣 賣場網頁擷圖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53、59-60、67-71、75
-82、87-90頁)。是以,聲請人就扣案「蒸氣龐克」電子菸 油5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