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84號
TYDM,112,單禁沒,284,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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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業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2 年度聲沒字第219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暨包裝袋壹只(驗前毛重零點參玖肆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建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以111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 53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 0.3948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明定。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執行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37 號為不 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為憑。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 (驗前毛重0.3948公克,因鑑驗取用0.0110公克),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 報告為憑,足認上開物品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成分。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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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