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世民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2年度聲沒
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聲請書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 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聲請書所示之物,均分別檢出海 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聲請書所載鑑定資料附卷可 憑,俱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至該等物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 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就該外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 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