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1號
TYDM,112,單禁沒,21,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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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名洋 (已歿,年籍如附件)
本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1年度聲沒字第1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聲請書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名洋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因被告死亡,而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 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詳如附件聲請書)。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 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惟因其已歿,而經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369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691號、109年度毒 偵字第7867號、109年度毒偵字第7868號、110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13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2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佐。
㈡上開案件經查獲後,被告雖然已歿,惟依據現場情狀及物品 所在處所,堪認被告得以實際支配,可得釋明其所涉違法行 為地。又各扣得如附件聲請書所示之物,分別含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經檢察官提出事證釋明(聲沒卷頁附 各該原卷證影本交雜。本院另調取相關卷宗釐清核對,並略 如附表備註所示),核屬違禁物,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裝 ,一併依前揭條文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 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附表
卷頁(聲沒卷) 內容卷頁 內容摘要 備註 39-69 桃檢109毒偵3691卷面及其內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3包(驗前含袋淨重2.3123公克) 71-96 桃檢109毒偵3690扣押物品清單、卷面及其內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1包(驗前含袋淨重3.6717公克) 97-138 桃檢107毒偵7134扣押物品清單、卷面、撤銷緩起訴簽呈、分撤緩毒偵案簽呈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2包(含袋總毛重9.25公克) 107毒偵7134→110撤緩85→110撤緩毒偵139 139-217 139頁: 桃檢109毒偵7867扣押物品清單 記載安非他命總毛重3包(3.45公克) 新北地檢109毒偵5955→桃園地檢109毒偵7867(1包驗餘淨重6.6358公克) 新北地檢109毒偵5283→桃園地檢109毒偵7868(3包驗餘總淨重1.6699公克) (並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141-172頁: 新北地檢109毒偵5283卷面及其他卷證 143頁移送書記載發文字號:新北警莊字第1094040859號。 15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被告洪明洋毒品3包,總毛重3.45公克。 171頁榮總毒品成分鑑定書記載毒品共3包,驗餘總淨重1.6699公克。 173頁:桃檢109毒偵7868卷面及其他卷證 181頁:新北檢109毒偵5955卷面及其他卷證 176頁榮總毒品成分鑑定書記載毒品共3包,驗餘總淨重1.6699公克。 177頁移送機關新北檢109毒偵528 3號扣押物品清單記載毒品3包(3.45公克) 179頁扣押物品清單記載毒品1包(6.59公克) 207頁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記載毒品1包檢驗餘重6.635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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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