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74號
TYDM,112,單禁沒,174,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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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晉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貳肆捌伍公克)、拾貳包(淨重參點壹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含袋重拾點伍柒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晉德於民國109年3月間、5月間分別 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官 於110年度毒偵字第2227、2228號簽結在案,而於被告處扣 得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粉末1包、12包、白色 結晶9包,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考,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 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再者,盛裝前開毒品 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 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因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 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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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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