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楨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肆包(淨重共計壹點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楨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897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4包經送驗後,檢出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 並諭知銷燬。
二、按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均於 民國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 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 ,自105年7月1日施行」,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 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 用」,是刑法新修正之沒收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又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另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 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 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 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 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 依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之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 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新修 正公布施行之刑法沒收規定;至於新修正之刑法沒收規定施 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之原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
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該次修 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 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 銷燬之」,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關於毒品沒收 之規定,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之規定,雖已於105 年7月1日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失效,惟該次修正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之規定,乃新修正之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法, 依據刑法第11條但書所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 優先於新修正刑法沒收規定而為適用;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又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110年5月1日施行 ,然觀諸修正內容並參酌修法理由,可知本次修正未涉及構 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不同,僅為文字之修正,而無關有利或不 利於行為人,非屬法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 本件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規定,合先敘明 。
三、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 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四、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以98年度偵字第28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4包經送驗後,檢出含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淨重共計1.48公克),此有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9823008810號鑑定書 在卷可查(見偵字卷第72頁),顯見前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另盛 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因鑑驗用罄 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