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81號
TYDM,112,交易,81,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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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40046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賴昊恩於民國111年4月9日晚 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大園區 中山南路1段往大園市區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9時23分許, 行經桃園市大園區中山路南路1段與橫湳路口,欲右轉入橫 湳路往中正東路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 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五十公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天候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竟疏未注意及 此,適有姚尚農所駕駛並搭載姚玉蘭陳緯鵬陳炎英等3 位乘客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正於桃園市大園 區橫湳路路口停等紅燈,遭賴昊恩之車輛碰撞,使姚玉蘭受 有頭部外傷併左側顴骨骨折、右側脛骨骨折及左側脛骨開放 性骨折之傷害(姚尚農陳緯鵬陳炎英受傷部分,均未據 告訴)。案經黃雪琴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 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被告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 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桃交 簡字卷第33至35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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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