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27號
TYDM,111,附民,427,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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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27號
原 告 蔡曾靖芬

被 告 簡子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4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蔡曾靖芬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8號被告簡子維被 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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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