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364號
TYDM,111,附民,1364,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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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63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364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365號
原 告 朱頤頻

蔡歆婕

潘振斌
被 告 江柏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8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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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