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緝字,111年度,1號
TYDM,111,重附民緝,1,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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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林德和

陳秋延
被 告 鄭家瑋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11 年度重訴緝字第8 號即109 年度原重
訴字第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之規定,將被告鄭家瑋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至原告訴請共犯林學儒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
於110 年12月9 日先行移送(109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 號),並
經本院民事庭以111 年度原重訴字第2 號判決在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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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