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575號
TYDM,111,訴,575,202302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訴字第11號
111年度訴字第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宏


選任辯護人 張進豐律師
梁雨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7
9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34261號),本院合併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湯宏閔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㈠提起公訴部分
被告湯宏閔可預見若任意將個人資料、金融帳戶及行動電話 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詐騙他人財物之 工具使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違反商標 法之不確定故意,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1.於民國106年間,將其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案玉山銀行帳戶)、國民身分證及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透過通訊軟體WECHAT傳送,並將上開玉 山銀行帳戶金融卡,以不詳之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大陸地區女子「李馨」。
 2.於106年5月16日至106年10月31日間,使用通訊軟體將前女 友郭羽潔(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77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華南商業 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提供 予「李馨」。嗣「李馨」取得本案玉山及華南銀行帳戶、上 開行動電話門號後,旋供自己或他人所屬之犯罪集團使用,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違反商標法之犯意 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註冊會員帳號 「fgvq2707」、「eie159」,並以本案玉山銀行帳戶、華南 銀行帳戶作為綁定收款帳戶,再以上開帳號所開立賣場內刊 登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及購買,待款項匯 入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後,由郭羽潔轉匯至被告之華南銀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將款項領出,復以現金匯款至本案 玉山銀行帳戶,「李馨」再留餘額1,000元至3,000元不等作



為被告之報酬。
㈡追加起訴部分
被告與告訴人湯庭妘為兄妹。告訴人基於兄妹情誼,於107 年間,在告訴人當時位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之住 所,將其國民身分證上所載之個人資料交予被告;被告另於 107年3月19日,以自己名義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 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而被告可預見提供個人資料 或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用以偽造文書等犯罪 使用,且一般民眾申辦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倘為合法 通訊,本可自行申請門號使用,無向他人取得之必要,竟基 於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取得告訴人之個人資料 及辦妥前開門號後,即將前開資料交予其當時女友「李馨」 使用。嗣「李馨」取得前開個人資料及前開門號後,即由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該門號向雅虎奇摩網站申辦電子 郵件信箱「twyang10000000oo.com」後○○○○○○○○○○○),並 以上開門號完成驗證程序,再以告訴人之前開個人資料及本 案電子郵件信箱,向露天拍賣網站申辦「twyang1081」會員 帳號,表彰係由告訴人本人申設該會員帳號意思之準私文書 後上傳以行使,而取得告訴人名義之該露天帳號,並使用上 開帳號刊登販售「韓國MBA生髮液20g 滾珠防脫髮生髮增髮 精華 頭髮增長液 快速長髮劑 魚腥草育髮精華液 密髮神器 」產品,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露天拍賣網站對於用戶資料管 理之正確性。嗣因上開「twyang1081」會員帳號所販售之前 開商品涉嫌違反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致告訴人遭桃園市 政府衛生局調查及報警處理後,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透過網路方式販賣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16 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 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湯宏閔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 及偵訊時供稱,其有將本案玉山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及 其國民身分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提供予「李馨」 ,而上開資料嗣經作為申辦蝦皮購物網站「fgvq2707」、「 eie159」會員帳號所用,且被害人郭冠佑杜佳諭林宛臻林久鈞張瑋庭江蕙紋、黃軍澤温秀萍陳祐瑋於警 詢時指述,其等在蝦皮購物網站上,曾分別向使用蝦皮購物 網站會員帳號「fgvq2707」之賣家購得仿冒商標之商品為主 要論據;追加意旨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則係以告訴人湯庭 妘於警詢時指訴其個人資料遭冒用申辦前開露天拍賣網站帳 號,而被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供稱,其有將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資料提供予「 李馨」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湯宏閔固不否認有提供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所 示之資料予「李馨」,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等犯行,辯稱:「李馨」是我的前女友,我不知道「李馨 」所販賣的商品包含仿冒商標的商品,「李馨」當初跟我說 ,大陸人不能申辦臺灣的蝦皮購物網站帳號,因為跟「李馨 」相處多年,基於信任且我本身也有穩定的正職工作,所以 後續我也沒有再詢問販賣商品的事情;我有提供告訴人湯庭 妘的個人資料給「李馨」使用,告訴人知情且同意,我也有 跟告訴人說我之前有將我的個人資料借給「李馨」作為網路 拍賣所用等語。經查:
㈠提起公訴部分
 1.被告提供其國民身分證、本案玉山銀行及華南銀行帳戶予「 李馨」後,經以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申辦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fgvq2707」;另以證人郭羽潔 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申設蝦皮購物網站會 員帳號「eie159」,而上開2會員帳號,分別在蝦皮購物網 站上刊登標題為「全網最低Mini Backpack後背 小背包 皮 革紋 黑白 BK6951」、「現貨【美妝鋪子】❀愛麗小屋Etude House西柚/咖啡/蜜桃/紅酒 眼影盤 啞光 十色眼影盤 彩 妝 眼影」等內容,販售印有「adidas」商標之後背包、「E tude Hous」商標之眼影盤等情,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訊 問時供述在卷(見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11號卷卷一第51至5 2頁),並經證人郭羽潔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795號【下稱27795號偵卷】卷三 第188、191頁),另有以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fgvq2707 」、「eie159」設立賣場刊登販售商品網頁之列印資料、樂



蝦皮有限公司107年7月5日樂購蝦皮字第0180705002P號函 檢送之會員帳號申登人資料在卷可查(見27795號偵卷第243 至245、251至253、255、259、263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 認定。
 2.惟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fgvq2707」、「eie159」之申請 人資料,除姓名、身分證字號及金融帳戶分別為被告、證人 郭羽潔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其等名義所申辦之本案玉山銀 行、華南銀行帳戶外,其餘之資料均非被告、證人郭羽潔所 有或使用,有前開會員帳號申登人資料、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通連調閱查詢單附卷可查(見27795號偵卷卷第259 、263、267頁)。又依被告所提供之WeChat對話紀錄可知, 該對話對象之暱稱顯示為「李馨」,而被告與「李馨」最晚 於107年5月26日已有對話之情形,「李馨」向被告表示要借 用其個人資料及本案玉山銀行帳戶金融卡後,被告即傳送其 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及全面健康保險卡正面照片檔案予「李 馨」,並將該帳戶金融卡寄交予「李馨」;且被告於107年6 月1日有傳送「嘿 星星~先祝妳生日快樂」等內容之訊息予 「李馨」,而被告該傳送祝賀生日快樂訊息之日期與其供稱 「李馨」之真實姓名為「李星星」之出生日期相同等情,有 該對話紀錄、「李星星」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翻拍 照片附卷可查(見本院110年度審智訴字第7號卷第91至112 頁),是被告辯稱其係因前女友「李馨」表示要在臺灣網站 開設賣場,始將本案玉山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及個人資 料提供予「李馨」申辦購物網站帳號,並將本案玉山銀行帳 戶金融卡寄交予「李馨」等節,堪以採信。
 3.再被害人郭冠佑杜佳諭林宛臻林久鈞張瑋庭江蕙 紋、黃軍澤温秀萍陳祐瑋於警詢時雖均供稱,其前於蝦 皮購物網站上,向以會員帳號「fgvq2707」所開立之賣場, 購得如附表編號1、3、4、5、7、10、11、12、14所示之商 品為仿冒商標之商品等情,然除被害人郭冠佑外,檢察官並 未提供其餘被害人當時購買之交易或對話紀錄等資料,且被 害人杜佳諭林宛臻林久鈞張瑋庭江蕙紋、黃軍澤温秀萍陳祐瑋於警詢時亦均表示不願或無法提供上述商品 佐證(見偵卷卷一第167、171、179、191、207、213、233 頁),是難僅據被害人杜佳諭林宛臻林久鈞張瑋庭江蕙紋、黃軍澤温秀萍陳祐瑋於警詢時之指述,即認其 等確有於附表二編號3、4、5、7、10、11、12、14所示之時 間購得前開商品,且其等所述上開所購得之商品既均未送往 鑑驗,亦難認上述商品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至被害人 郭冠佑雖有提供其與使用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fgvq2707



」之賣家透過蝦皮購物網站聊聊之對話紀錄,惟其亦陳述不 願意提供其所購得之商品予警方(見偵卷一第139頁),是 依該對話紀錄固可認被害人郭冠佑確有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 之時間,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向使用會員帳號「fgvq2707」 之賣家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商品,然因該等商品並未經 過鑑定,自亦難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4.而以證人郭羽潔前述個人資料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所申辦之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eie159」部分,本案如附表二所示 之被害人,均未陳稱有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向使用該會員帳 號之賣家購得任何商品,是難僅據該帳號所開設之蝦皮購物 賣場,刊載有上述宣稱販賣商標權人韓商伊蒂得股份有限公 司所有商標之眼影盤一情,即認該帳號設立之賣場所販售之 商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5.綜上,本案警方雖於執行勤務時,在蝦皮購物網站上發現該 網站會員帳號「fgvq2707」有公開販售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 司商標權之背包,進而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該帳號所開設 之賣場訂購該背包1件,收受商品後將之送往鑑定,結果確 屬侵害前開公司商標權之商品,警方再循線查獲寄出該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人為同案被告李彥融(所涉3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等犯行,經本院以110年度 智訴字第11號判決無罪確定,而其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 商品權之商品犯行,經本院以職權告發,檢察官偵辦後,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46535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 以112年審智易字4號審理中),然依同案被告李彥融自警詢 、偵訊及本院訊問時歷次供述可知,其與被告並無任何關連 ,就販賣商品部分,與被告亦無任何接觸;又依卷內事證, 僅可認被告有將前述個人資料、本案玉山銀行帳戶及華南銀 行帳戶提供予「李馨」供作開設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所用 ,然尚難僅依被告此舉,即認被告主觀上得以預見「李馨」 或「李馨」取得上開資料後轉交之他人,係以被告所提供之 資料申辦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fgvq2707」販售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至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eie159」部分,本 案並未查得有以該帳號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情事,故就檢 察官提起公訴之部分,均難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   ㈡追加起訴部分     
 1.被告為幫忙「李馨」申設購物網站會員帳號,而有將其所申 辦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及告訴人湯庭妘國民身分證所載 資料提供予「李馨」,嗣取得上述資料之人,先以被告所提 供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申辦電子郵件信箱「twyang10000000



oo.com」,再以該電子郵件信箱、告訴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 號申設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twyang1081」,後經臺東縣 衛生局查得上開以告訴人名義所申辦之帳號,於露天拍賣網 站上刊登標題為「韓國MBA生髮液20g 滾珠防脫髮生髮增髮 精華 快速長髮劑 魚腥草育髮精華液 密髮神器」所販售之 商品,涉嫌違反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 規定,移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告訴人經桃園市政府衛 生局函知到場陳述意見後,認其個人資料遭冒用而報警處理 等情,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9年6月10日桃衛藥字第10900659 84號函、該局約談紀錄、臺東縣衛生局109年6月9日東衛食 藥字第1090017988號函、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twyang10 81」申請人資料、露天拍賣網站賣場列印資料、露天拍賣網 站會員帳號註冊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e化案號:P10907CAMA049C5號 )在卷可證(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261號 卷第89至90、93、95至97、99至101、105、123至136、143 至145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2.證人即告訴人雖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9年6月30日收到桃園 市政府衛生局通知,表示我申請的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所 販售的生髮劑違反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我才知道被冒名 申辦露天拍賣網站帳號;「twyang1081」不是我所申辦的帳 號,我沒有申請過露天拍賣網站的會員帳號等詞。惟告訴人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我有把我的身分證字號、金融帳 戶提供給被告等語,並對於被告供稱其有向告訴人說明需要 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金融帳戶等資料,是要借給友人創設 帳號,告訴人亦同意提供等情,沒有意見,另陳述要對被告 撤回告訴等詞,是依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述,告訴 人既同意將其國民身分證資料提供予被告,且知悉被告需要 該資料之目的乃借予友人申辦購物網站帳號所用,而告訴人 之上述身分資料亦確係用於申設露天拍賣網站之會員帳號, 縱以告訴人個人身分資料所創設之會員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 上所販售之商品,可能涉及違反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且 告訴人對於以該會員帳號所販售之商品內容亦無從知悉,然 告訴人提供予被告之上述資料既僅用於申辦露天拍賣網站會 員帳號,該等資料之使用即仍在告訴人授權範圍內,自難認 被告有何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為之舉證,尚不足證明被告湯宏閔提供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資料予「李馨」後,以證人郭羽潔名義及 該資料所申辦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eie159」有經供作 販售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所用,及被告主觀上可預見以其所提



供之上述資料申設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fgvq2707」, 會用以販售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自難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又檢察 官所為之舉證,亦不足證明告訴人湯庭妘並未授權被告將其 國民身分證資料借予他人供作申辦購物網站會員帳號所用, 亦難認被告有何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故就本案檢 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部分,依法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翎樵提起公訴,檢察官蔡雅竹追加起訴,檢察官林暐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附件:
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起書書誤載為「提告」,應予刪除) 購買日期 購買價格 (新臺幣) 購買商品名稱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 1 郭冠佑 107年8月15日上午10時52分許 2,040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誤載為1,939元,應予更正) adidas及Nike包包8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誤載為5件,應予更正) fgvq2707 2 陳俞妘 108年6月19日晚間7時18分許 649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誤載為409元,應予更正) MICHAEL KORS包包1件 twyang108 3 杜佳諭 ⑴107年10月6日凌晨0時58分許 ⑵107年11月27日晚間11時49分許 ⑴1,198元 ⑵982元 ⑴Nike長褲2件 ⑵Nike長褲2件 fgvq2707 4 林宛臻 107年9月1日下午1時21分許 1,727元 adidas長褲3件 fgvq2707 5 林久鈞 107年8月12日凌晨2時46分許 599元 adidas長褲1件 fgvq2707 6 楊小鳳 107年9月12日晚間9時27分許 1,590元 MICHAEL KORS包包1件 twyang108 7 張瑋庭 108年3月24日上午7時25分許 1,127元 adidas外套1件、adidas長褲1件、Nike短褲1件 fgvq2707 8 李宜霓 107年6月6日晚間11時5分許 1,848元 TORY BURCH包包1件 twyang108 9 洪曉君 107年5月16日下午3時12分許 1,480元 MICHAEL KORS包包1件 twyang108 10 江蕙紋 107年12月16日下午3時13分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誤載為同日下午3時16分許,應予更正) 689元 adidas外套1件 fgvq2707 11 黃軍澤 108年4月13日 1,217元(含運費) adidas背包4件 fgvq2707 12 温秀萍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誤載為「溫」秀萍,應予更正) 107年10月20日上午11時25分許 1,356元(含運費) adidas背包4件 fgvq2707 13 王云婷 107年7月15日晚間10時12分許 399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誤載為429元,應予更正) TIMBERLAND皮夾1件 twyang108 14 陳祐瑋 107年9月3日上午10時46分許 1,097元 adidas包包1件、Nike腰包2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誤載為Nike腰包1件,應予更正) fgvq2707 15 何羽婷 107年12月4日晚間9時54分許 1,120元 TORY BURCH包包1件 twyang108 16 田千惠 108年4月1日下午2時35分許 2,007元 MICHAEL KORS包包1件 twyang108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