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周天宗
被 告 賴春榮
賴鐵城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分
院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110年度上聲議字第8
328號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633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抗告理由狀」所載。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而駁回之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 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 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 、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刑事訴訟法第2 58條之1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 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程序始為合法。是聲請交付審判而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其聲請即不合法,且非屬得補正之事項(臺灣高等法院民國 91年11月6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論意旨參 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周天宗(下稱聲請人)以被告賴 春榮及賴鐵城涉犯詐欺取財罪嫌而提出告訴,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11年7月31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 6633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9月30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8328 號為駁回再議處分,聲請人不服,向本院具狀提出抗告,經 本院詢問其真意後表示係在聲請交付審判,惟聲請人並未委 任律師提出,此有聲請人所提「抗告理由狀」、本院刑事紀 錄科詢問單在卷可稽,此項程式上之欠缺屬不可補正之事項 ,法院自無權命聲請人補正。從而,本件聲請人未經委任律
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逕自聲請交付審判,核屬聲請程序不合 法,應逕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附件:抗告理由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