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1年度,5號
TYDM,111,智簡,5,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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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ETTI ERNAWATI



張日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4189、32078 號),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一、YETTI ERNAWATI
 ㈠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㈡緩刑二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四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一萬元。
二、張日立:
 ㈠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㈡緩刑二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四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一萬元。
三、YETTI ERNAWATI、張日立就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 均共同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107年10月間至109年1月14日經查獲止之期 間,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證據及應適用 之法條(包括競合與共同正犯),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二、爰審酌被告YETTI ERNAWATI、張日立共同透過網路非法販賣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漠視商標權人需花費相當時間並投入大 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以建立商品形象;其等行為侵害商標 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並對被害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危險, 更有損及國家保護上開權利法秩序及形象之虞,應予非難。 惟考量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商品數量、教育程度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緩刑:
㈠經查,被告2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簡列表、行止速查表參照) 。其等於本案雖然觸犯刑罰法律,但事後已坦承犯行、也相 當配合審理;本案部分被害人寬容,並未提出告訴或表達嚴 厲訴追之意,被告也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即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之原告,本院智簡卷39-53頁),經該等告訴人陳報 被告2人業已履行給付款項,並請從輕量刑以勵自新之意見 (相關和解細節不予詳列,本院智簡卷55-56頁)。據上, 可徵被告應非敵視法秩序之人,且事後有相當的彌補作為。 ㈡本院斟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之刑罰目的,認被告2人經本案 偵審程序,應能知所警愓,倘予其等一定緩刑期間,同時附 相當之緩刑條件,可使被告能因相當期間之觀察及條件之負 擔履行,而更重視他人法益及法秩序,且能達成緩刑使被告 賦歸社會、恤刑之制度目的,並避免自由刑之流弊,因認對 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應課予一定條件之之負 擔;再衡酌本案事發迄今已有一段時日,被告2人也達成上 開附帶民事訴訟的和解、給付彌補,其等於本院陳報意見、 所能承擔之條件等情形,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 2項第4款規定,宣告緩刑、期間及條件如各該宣告刑後所示 。
四、沒收部分: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公訴意 旨聲請宣告沒收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被告2人 對之俱無爭執,爰衡酌被告2人對於上開物品實際支配程度 無所差異,依上開規定宣告共同沒收。
㈡關於被告犯罪所得,除被告2人前後不甚一致之陳述外,卷查 並無其他事證得以認定或估算其價額,倘再予調查,勢必另 行開啟程序,而耗費告訴人、被害人之時間、勞力、費用及 其他資源。且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如上,已有實際履行給 付金錢,與實際發還相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至其餘 未提出告訴、附帶民事訴訟者,被告所為販賣仿冒商品之獲 利縱經估算,亦可推認非鉅,其是否另予宣告對於被告犯罪 行為之不法、罪責及刑度評價均無重大影響,欠缺刑法上重 要性(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據上,衡酌比例原則,關 於被告犯罪所得若干、沒收或追徵與否,不再深究調查或宣 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 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秀晴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4189號
109年度偵字第32078號
   被 告 YETTI ERNAWATI印尼籍,中文名張雅婷)            女 38歲(民國73【西元1984】年                 1月22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街00巷00號5樓            居留證號碼:FD00000000號       張日立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弘洛律師
上列被告因等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YETTI ERNAWATI(下稱張雅婷)與張日立為夫妻,均明知如 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



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 如附表(除編號32、54外)所示之商品種類,均仍在商標專 用期限,且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之商品使用如 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消費 大眾所熟知,非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 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 列、輸入他人所為之含有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之商品,因 張雅婷前於民國104年間於購物網站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大陸地區男子「雷同兵」後,「雷同兵」於107年間詢問 張雅婷是否在臺灣地區為其寄送於網路拍賣網站交易之盜版 商品經張雅婷同意後,張雅婷、張日立即與「雷同兵」基於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自107年10月間起,「雷同 兵」即於蝦皮拍賣以帳號「adadd」、「duyoto」、「wuiji oj88」、「xiao199812」及於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endles s_sell」賣場內公開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 ,張雅婷及張日立即承租桃園市○○區○○街○○巷00號2樓之做 為倉庫,收受「雷同兵」所寄運之仿冒商標商品並依「雷同 兵」指示寄送於不特定之消費者。嗣經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 覺,喬裝買家下標購買仿冒CK短夾3件、仿冒G-SHOCK手錶1 支,並於109年1月14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搜索票至園市○○ 區○○街○○巷00號2樓搜索且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送請商標 權人鑑定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美商史塔西公司、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德商彪馬歐 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義大利商固喜歡 固喜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雅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2人在桃園市○○區○○街○○巷00號2樓收受、寄送「雷同兵」於網路購物網站所賣出商品之事實 2 被告張日立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 被告2人在桃園市○○區○○街○○巷00號2樓收受、寄送「雷同兵」於網路購物網站所賣出商品之事實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 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商標圖樣業經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註冊登記之事實。 4 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美商河之光公司、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美商史塔西公司、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斐樂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HBI品牌服裝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瑞典商丹尼爾惠靈頓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瑞士商勞力士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等商標權人所出具之鑑定報告 如附表所示商品為仿冒商品之事實。 5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佐證被告2人持有附表所示扣案物之事實。 6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被告張雅婷受「雷同兵」等人指示寄送商品之事實。 7 拍賣網頁截圖 「雷同兵」於網路拍賣網站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8 和解書1份 被告2人就能力範圍內與部分告訴人和解之事實。 二、核被告張雅婷、張日立2人所為,均係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 後段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2人自1 07年10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行 為,係出於單一犯意之延續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應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為宜,請論以接續犯。又被告2人各以一販賣行 為侵害附表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關係,請從一重之罪處斷。再被告2人與「雷同 兵」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至扣案之



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
三、報告意旨認被告2人及「雷同兵」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之犯意聯絡,於上開拍賣網 站賣場內佯稱所販售之商品為正版商品,至消費者陷於錯誤 ,使呂伯年購得仿冒G-SHOCK手錶1支、吳建年購得仿冒CK皮 帶1條、林子勛購得仿冒CK短夾1件、王德慈購得仿冒CK皮帶 1件、詹士徹購得仿冒CASIO手錶4支、林文賢購得仿冒CK皮 帶1條、陳佳良購得仿冒CASIO手錶3支、吳雅嵐購得仿冒CAS IO手錶2支、黃羽彤購得仿冒CK皮夾、皮帶各1個及仿冒Levi 's皮帶1條、鄭友杰購得仿冒Levi's皮帶、皮夾各1件、魏佩 雯購得仿冒CK皮夾2件而受有損害,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嫌。惟查,被告2人均辯 稱僅有幫忙送貨,沒有管理拍賣網頁,也不知道賣場文宣 為何等語。經查,依目前偵查所得事證,雖可認被告2人由 商品派件資訊可知悉「雷同兵」係透過網路拍賣網站販賣如 附表之仿冒商品,然經查扣被告2人所使用之手機及電腦主 機經勘驗後,查無被告2人經營管理或曾登入上開網路賣場 之事證,無法認被告2人除處理收貨、寄貨等物流倉儲之事 務外,亦有經營上開賣場,進而得知賣場廣告是假冒正版商 品出售,應認此部分罪嫌不足。惟此部分若構成犯罪,應與 前開起訴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部分為法律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李韋誠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育彤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CK短夾 983(含採證物3件及民眾提供1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告訴) 2 CK長夾 28 3 CK手提包 2 4 CK手錶 98 5 CK香水 14 6 CK內褲 47 7 CK皮帶 152(含民眾提供2件) 8 Tory Burch長夾 246 00000000 00000000 美商河之光公司 9 Tory Burch包包 163 10 Tory Burch鞋子 13 11 Michael Kors 包包 151 00000000 00000000 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告訴) 12 Michael Kors 長夾 12 13 Michael Kors 手錶 1 14 Stussy褲子 2 00000000 美商史塔西公司(告訴) 15 Stussy衣服 1 16 Ray Ban眼鏡 2 00000000 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告訴) 17 PUMA包包 2 00000000 00000000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告訴) 18 HERMES皮帶 3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告訴) 19 CUCCI手錶 1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告訴) 20 GUCCI皮帶 7 21 GUCCI皮夾 9 22 GUCCI包包 1 23 adidas包包 56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告訴) 24 adidas帽子 3 25 adidas鞋子 13 26 adidas衣服 21 27 adidas褲子 28 28 G-SHOCK手錶 110(含採證物2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29 G-SHOCK&MARVEL聯名手錶 10 30 Baby-G手錶 38 31 CASIO手錶 1 32 CASIO書證 1 33 FILA鞋子 21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34 FILA包包 10 35 FILA衣服 17 36 FILA褲子 1 37 NIKE包包 17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38 NIKE衣服 5 39 NIKE褲子 11 40 NIKE帽子 1 41 NIKE鞋子 8 42 CONVERSE鞋子 5 43 Levi's皮帶 204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 44 Levi's皮夾 604 45 Levi's衣服 4 46 Champion褲子 7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HBI品牌服裝公司 47 Champion衣服 15 48 Champion包包 1 49 Under Armour 包包 29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50 Under Armour 褲子 1 51 Daniel Wellington手錶 53 00000000 瑞典商丹尼爾惠靈頓公司 52 YSL香水 1 00000000 法商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告訴) 53 ROLEX手錶 23 00000000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54 ROLEX書證 48 55 CHANEL手錶 1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56 CHANEL香水 3 57 BURBERRY皮夾 1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公司 58 BURBERRY圍巾 1 59 LV皮帶 2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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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盧克提卡集團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史塔西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