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6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乙崴(原名王麗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乙崴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乙崴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值班法官訊問 後,否認犯行,惟依卷內所載告訴人之證詞、監視器翻拍照 片等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經傳喚、拘提 未到,經本院通緝後始到案,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亦認有 羈押被告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執行羈押。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並經受命法官於112年2月17日訊問 被告後,認本案尚未辯論終結,審酌全案卷證、審理進度, 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12 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