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779號
TYDM,111,審附民,779,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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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79號
原 告 葉家
送達代收陳筱雲
被 告 潘凱民
歐立暉
姚皓憶
一、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對被告姚皓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雖被告姚皓憶
已經本院發佈通緝,然原告主張被告姚皓憶與被告潘凱民
歐立暉為本件傷害之共同正犯,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負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均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
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爰就被告姚皓憶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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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