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毒偵字第5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逸帆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 111年7月15日下午6時1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因認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已於112年1月13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 驗屍體證明書影本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5頁)。揆諸上開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