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1702號
TYDM,111,審簡,1702,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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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添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3338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添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驗餘之第二級毒品(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附件起 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應補充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原毛重、淨重與驗餘淨重皆 如附表所示,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一)各1份可憑 。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林添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禁令,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及 四氫大麻酚,助長毒品風氣,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尚具悔意,併參酌被告之素行、智識 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驗餘物,為第二級毒品,復與所附著之包 裝袋、膠囊殼難以剝離殆盡,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扣押物品內容 1 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含包裝袋2個) 煙草檢品2包,合計淨重9.31公克,空包裝總重0.96公克,驗餘淨重9.23公克。 2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透明膠囊13顆 透明膠囊含深褐色粉末13顆,毛重5.6665公克(含膠囊殼13個、塑膠袋1個、標籤1張)、淨重3.2570公克,取樣0.9827公克,驗餘淨重2.2743公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3387號
  被   告 林添福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街00巷0號6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觀察勒戒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添福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 違禁物,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 於民國110年3月間某日,在其斯時位在桃園市○鎮區○○路00 號居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小胖」之男子,以新 臺幣(下同)2萬5,000元之價格,購得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 毛重:9.31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透明膠囊13 顆(毛重:5.6665公克)而持有之,迄於110年6月29日晚間7 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居處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大 麻2包及透明膠囊13顆。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添福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以25,000元之價格,向綽號「小胖」之男子,購得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及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透明膠囊13顆之事實 2 桃園市○○○○○○○○○○○○○○○○○○○號對照表 被告於110年6月29日晚間10時3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尿液檢體編號為110F-295號;毒品編號為110FF-295號之事實 3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 編號110F-295號尿液經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及大麻類陰性反應之事實 4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8920號鑑定書 扣案之煙草檢品2包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事實 5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扣案之透明膠囊內含深褐色粉末13顆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6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2)刑案現場照片1份 (3)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及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透明膠囊13顆 被告持有上開扣案物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及含有第二級毒 品大麻成分之透明膠囊13顆,除鑑驗用罄者外,請依同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康 惠 龍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 伯 雄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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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