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URO ARNOLD DESCALSOTE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31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第1864號)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TURO ARNOLD DESCALSOTE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TURO ARNOLD DESCALSOTE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31-34 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TURO ARNOLD DESCALSOTE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告訴人之財物 ,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及守法觀念,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 坦承犯行,於起訴前即與告訴人何曜明達成和解,並賠償完 畢,並獲告訴人原諒,到庭陳述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有和 解書及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陳述在卷可憑(見偵卷第 49頁,本院審易卷第33頁),足見被告已積極彌補其所造成 之損害,確有悔意,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情 節、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及其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自述之智 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佳,其因一時 失慮,致罹刑章,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且履行完畢,並經告訴人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自新之機 會,業如前述,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三、沒收:
被告竊得之花束1把,固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然被 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已如前述,考量被告依 調解內容所賠償之金額,與本案花束之價值相當,應認已達 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若再對被告本案前 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3318號
被 告 TURO ARNOLD DESCALSOTE (菲律賓籍)
(中文名:安諾)
男 31歲(民國79【西元1990】 年11月3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街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URO ARNOLD DESCALSOTE(菲律賓籍,中文名:安諾)於民
國111年2月13日晚間9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何 耀明所經營之花店,見該花店內展示櫃置放之花束1把無人 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將 該花束1把【下稱系爭花束,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 取走,得手後旋即離去。嗣何耀明發覺遭竊,報警調閱監視 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何耀明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卷證出處 1 被告TURO ARNOLD DESCALSOTE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 其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徒手竊取系爭花束1把得逞之事實。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13318號卷第9至14頁、第43至44頁。 2 告訴人何耀明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 系爭花束遭被告竊取得手之事實。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13318號卷第17至20頁。 3 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㈡現場監視錄影擷取畫面、現場照片共計8張 ㈢被告庭呈其與告訴人何耀明之和解證明影本1份 證明: 全部犯罪事實。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13318號卷第23至32頁、第49至50頁。 二、核被告TURO ARNOLD DESCALSOTE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施 婷 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 冠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