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1042號
TYDM,111,審簡,1042,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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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0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穎慶
被 告 胡其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1419號、第1474號、第1494號、第1495號)暨移送併
辦(111年度軍偵字第168號、111年度偵字第23428號、第28503
號、第502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胡其梅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胡其梅明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殊條件之限制,任何人 均可自行申辦而無特別之窒礙,又現今社會詐騙情形猖獗, 詐騙集團收購行動電話門號供刊登廣告、電話轉接、內部連 繫或藉以實施詐騙之用等新聞層出不窮,而可預見將行動電 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有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而幫助他人 從事財產犯罪之虞,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 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11日前某時,在臺灣地 區不詳地點,將其申設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下稱本 案門號),提供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該 人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先以本案門號向樂點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註冊,並作為認證會員編號OZ0000000000帳號(下稱 本案帳號)之用,再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施以附表一所示詐 術,使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如附表一所 示金額之GASH遊戲點數,並將遊戲點數之序號、密碼告知某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某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隨即將遊戲點數儲 存至本案帳號,因而取得使用上開遊戲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 益。




 ㈡胡其梅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 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自己之 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 被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可能幫助 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7月18 日前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將其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 供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該人所屬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間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施以附 表二所示詐術,使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旋遭某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而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胡其梅分別於檢察官訊問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何俊賢、蔡兆斌、告訴人徐瑋帆、蕭岑甄、李倚賢彭家葳張沛晴陳虹均林宛青黃子銘陳宛宜姚婷 鈞、張榕玲孫芸秋、鄧立慧、楊佳瑋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
 ㈢如附表一、二「證據資料」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 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網路遊戲 公司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 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是 不詳詐欺者施以詐術,對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詐得虛擬遊戲 點數,自屬構成詐欺得利罪。
 ㈡次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 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 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 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 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 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 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 之細節或具體內容。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 ,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 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



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 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 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 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 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 ㈡提供申辦之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後,供其等用以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 人,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 使用,其等提領後因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 之效果,因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間就上開詐欺及 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應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 ㈡所為僅成立幫助犯。又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將其所申辦之 上開手機門號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供詐欺集團成員申設本 案帳號,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之犯意,所為屬詐欺得利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僅該當詐欺 得利罪之幫助犯。
 ㈢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0 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 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 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因二者間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至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僅係涉犯幫助詐欺 取財罪,而漏未論及被告亦同時構成幫助洗錢罪,然起訴事 實已有記載詐欺所得經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且業經本院當庭 諭知被告可能涉犯上開罪名,其防禦權應已獲保障,爰均依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係以一提供本案門號之幫助詐欺行為, 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5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得罪。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交付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上開 詐騙集團成員用以使被害人匯款後提領一空,而幫助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 同時侵害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等11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本案被告均為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復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 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 之。
 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軍偵字第168號、111年度 偵字第23428號、第28503號、第50270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 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間具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㈧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復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情節 、犯罪所生危害、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 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未獲得報酬等語,本院亦 查無確據可資證明被告因交付上開門號及帳戶而獲有何金錢 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購買時間 儲值金額(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何俊賢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7月11日23時4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向何俊賢佯稱可援交,要求何俊賢若要援交,就要購買GASH點數作為保證金等語,致何俊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並將密碼翻拍後傳送予對方,而儲值於本案帳號。 110年7月13日21時9分 5,000元 ⒈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偵字第5521號卷第21頁)。 ⒉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資料(偵字第5521號卷第27-28頁)。 ⒊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5521號卷第37-38頁)。 110年7月13日21時11分 5,000元 2併辦 (111年度軍偵字第168號) 徐瑋帆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徐瑋帆佯稱見面需購買GASH點數作為代價等語,致徐瑋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並將密碼翻拍後傳送予對方,而儲值於本案帳號。 110年7月14日21時1分 3,000元 ⒈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軍偵字第168號卷第313頁)。 ⒉通聯調閱查詢單(軍偵字第168號卷第317頁)。 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資料(軍偵字第168號卷第323頁)。 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軍偵字第168號卷第327-336頁)。 110年7月14日21時5分 3,000元 3併辦 (111年度軍偵字第168號) 蕭岑甄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蕭岑甄佯稱購買手機,使用GASH點數付款享有優惠價等語,致蕭岑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並將密碼翻拍後傳送予對方,而儲值於本案帳號。 110年7月14日19時11分 5,000元 ⒈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軍偵字第168號卷第347頁)。 ⒉通聯調閱查詢單(軍偵字第168號卷第351頁)。 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資料(軍偵字第168號卷第353-355頁)。 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軍偵字第168號卷第357-366頁)。 110年7月14日19時12分 5,000元 110年7月14日19時12分 5,000元 110年7月14日20時52分 5,000元 110年7月14日20時53分 5,000元 110年7月14日20時53分 5,000元 4併辦 (111年度軍偵字第168號) 李倚賢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李倚賢佯稱援交需購買GASH點數作為代價等語,致李倚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並將密碼翻拍後傳送予對方,而儲值於本案帳號。 110年7月14日21時45分 3,000元 ⒈通聯調閱查詢單(軍偵字第168號卷第381頁)。 ⒉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資料(軍偵字第168號卷第383-384頁)。 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軍偵字第168號卷第385頁)。 5併辦 (111年度軍偵字第168號)  蔡兆斌(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向蔡兆斌佯稱按摩消費需購買GASH點數付款等語,致蔡兆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並將密碼翻拍後傳送予對方,而儲值於本案帳號。 110年7月14日13時58分 3,000元 ⒈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軍偵字第168號卷第405頁)。 ⒉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資料(軍偵字第168號卷第407-409頁)。 ⒊通聯調閱查詢單(軍偵字第168號卷第411-412頁)。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額 (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彭家葳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某時,以某通訊軟體向告訴人彭家葳佯稱可於博奕網站下注,但須先匯錢過去等語,致告訴人彭家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7月18日21時15分 8,878元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8336號卷第23頁)。 ⒉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9月23日總集作查字第1100001704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8336號卷第27-34頁)。 2 張沛晴(原名:張嘉杏)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7月7日20時12分許,以通訊軟體「探探」向告訴人張沛晴佯稱可於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但須先匯錢過去等語,致告訴人張沛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7月18日20時47分 4萬元 ⒈臺灣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1616號卷第19-26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11616號卷第49頁)。 3 陳虹均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底某時,以投資網站「藍馳創投」向告訴人陳虹均佯稱可投資,若要將投資的金錢領回,須再匯錢升級檔次方可提領等語,致告訴人陳虹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7月18日22時3分 5萬元 ⒈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1月15日總集作查字第1100004179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2478號卷第144-150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12478號卷第283頁)。 ⒊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2478號卷第306-650頁)。 4併辦(111年度軍偵字第168號) 林宛青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宛青佯稱:可於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但須先匯款儲值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7月18日17時46分 1萬元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軍偵字第168號卷第55頁)。 ⒉臺灣土地銀行楊梅分行111年1月13日楊梅字第1100003459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軍偵字第168號卷第257-281頁)。 5併辦(111年度軍偵字第168號) 黃子銘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子銘佯稱:可於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但須先匯款儲值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7月19日11時25分 3,000元 ⒈對話紀錄截圖(軍偵字第168號卷第79-93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軍偵字第168號卷第93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楊梅分行111年1月13日楊梅字第1100003459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軍偵字第168號卷第257-281頁)。 6併辦(111年度軍偵字第168號) 陳宛宜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向陳宛宜佯稱:可使用第三方投資獲利,但須先匯款儲值等語,致陳宛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7月18日21時44分 8,400元 ⒈臺灣土地銀行楊梅分行111年1月13日楊梅字第1100003459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軍偵字第168號卷第257-281頁)。 7併辦(111年度軍偵字第168號) 姚婷鈞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向姚婷鈞佯稱:可於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但須先匯款儲值等語,致姚婷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7月19日9時6分 5萬元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軍偵字第168號卷第160頁)。 ⒉臺灣土地銀行楊梅分行111年1月13日楊梅字第1100003459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軍偵字第168號卷第257-281頁)。 8併辦(111年度軍偵字第168號) 張榕玲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WhatsApp向張榕玲佯稱:可於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但須先匯款儲值等語,致張榕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7月19日8時51分 28萬元 ⒈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軍偵字第168號卷第199頁)。 ⒉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軍偵字第168號卷第215頁)。 ⒊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軍偵字第168號卷第217-221頁)。 ⒋對話紀錄截圖(軍偵字第168號卷第243-255頁)。 ⒌臺灣土地銀行楊梅分行111年1月13日楊梅字第1100003459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軍偵字第168號卷第257-281頁)。 9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3428號) 孫芸秋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7月6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孫芸秋佯稱: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7月18日21時42分 2萬5189元 ⒈臺灣土地銀行楊梅分行110年10月15日楊梅字第1100002645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34288號卷第171-184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234288號卷第194頁)。 ⒊LINE聊天紀錄(偵字第234288號卷第205-214頁)。 110年7月18日21時43分 2萬5189元 10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8503號) 鄧立慧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7月18日,佯以邀約投資為由,使鄧立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7月18日20時42分 1萬元 ⒈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28503號卷第47-53頁)。 ⒉臺灣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8503號卷第7-14頁)。 11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0270號) 楊佳瑋 某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jeff」名義,於110年7月18日佯以邀約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使楊佳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7月18日21時51分 5萬元 ⒈對話紀錄、轉帳成功截圖(偵字第50270號卷第41-57頁)。 ⒉臺灣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50270號卷第15-21頁)。 ⒊楊佳瑋第一銀行復興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偵字第50270號卷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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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