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2058號
TYDM,111,審易,2058,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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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20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康惠龍
被 告 王崇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601
號、第192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崇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崇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0年10月16日22時25分許,騎乘腳踏車前往桃園市○○
區○○○路0段00號旁空地,徒手竊取余文揚所有車牌號碼0000
—W3號自用小客車內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得手後逃逸。
 ㈡於110年11月28日4時58分許,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泰
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倉庫,趁當時門未上鎖,徒手竊取
該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得手後逃逸。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崇信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余文揚陳彥竹分別於警詢之陳述。
 ㈢監視器翻攝及刑案現場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①於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壢簡字
第8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於同年因放火、加重竊
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5月、3月,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6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
4月確定(下稱甲案);③於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7審易字第22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8月確定;④於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
07年度審易字第26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⑤於108年
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587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④⑤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154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下稱乙案),甲案(刑期
自107年12月1日起算至108年7月2日止)、乙案(刑期自108
年7月3日起算至109年11月2日止)接續執行,於109年2月25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雖期間被告另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惟
該假釋不論是否經撤銷,均無影響甲案已於108年7月2日執
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且為
被告不爭執,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
,均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有特別
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含最低本刑)。
 ㈣爰審酌被告恣為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
惟念其犯後坦承罪行,並考量告訴人等所受財物損害價值,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生活及經濟狀況、年
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屬其本案犯罪 所得,惟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或賠償告訴人2人,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汽車音響、喇叭、測速器、電瓶 各1個 5萬元 2 電纜線 3捆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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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