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高信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8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高信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湯高信於同日晚間6時54分許,駕車行經 桃園市○鎮區○○街00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 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酒後注 意力、反應力降低而疏未注意及此,適告訴人詹雅如將車號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上址路旁,並乘坐在機車上使用手 機,遂遭被告駕車撞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頸部 及左手挫傷、雙膝擦傷等傷害。詎被告於肇事後,明知告訴 人可能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留 置現場給予傷者必要之救護及報警處理,反而旋即駕車離去。 (所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部分另經本院 以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92號判決審結)。因認被告湯高信涉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湯高信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告訴人亦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桃園市○鎮區○○○○○00 0○○○○○000號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 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審交訴卷第55、35、37頁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咏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