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文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
字第3914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文信所涉非法運輸管制刀械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9141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手指虎1個,屬違禁物,故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違禁物之沒收,可能依附於對特定被告進行審判之訴訟程 序(即所謂主體程序),亦可能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單獨宣告 沒收(即所謂客體程序)。單獨宣告沒收之立法本旨,係因 無法開啟主體程序(如行為人不明、逃匿等),或開啟主體 程序後發生障礙事由(如被告死亡、因欠缺責任能力而受無 罪判決等),創設獨立之沒收程序,具有補充性地位。若卷 內存有其他事證顯示第三人存有犯罪嫌疑,而尚有調查後開 啟追訴及審判程序(主體程序)之可能時,檢察官即不能置 第三人之犯行於不顧,逕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三、經查,被告所涉非法運輸管制刀械案件,經檢察官以犯罪嫌 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卷內尚有違禁物包裹之取件 人資料(見他卷第15頁),則扣案違禁物是否為該他人所有 ,而屬於他人非法運輸管制刀械犯行之物證,尚待調查確認 。卷內未見檢察官調查後仍無法確認行為人之情形,依前開 說明,本院自不得逕行依聲請開啟客體程序宣告沒收。故本 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