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10年度,14號
TYDM,110,智附民,14,2023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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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 告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小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 代理人 邱聖
何芊逸
被 告 湯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智訴字第1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主張: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為世界知名 運動品牌並廣為消費者喜愛,已在世界各國取得多件商標註 冊並已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指 定使用於服飾、包袋商品類別之商標註冊,經智慧財產局核 准審定而取得商標權。被告湯宏閔可預見若任意將個人資料 、金融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 團作為詐騙他人財物之工具使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 助詐欺及幫助違反商標法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間, 將其所申辦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玉 山銀行帳戶)、國民身分證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下稱本件門號),以通訊軟體WECHAT傳送,及將本件玉山銀 行帳戶之金融卡,以不詳之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大陸地區女子「李馨」;另於106年5月16日至106年10 月31日間,使用通訊軟體將前女友郭羽潔所申辦之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華南銀行帳戶),提供予「 李馨」。嗣「李馨」取得本件玉山、華南金融帳戶及門號後 ,旋供自己或他人所屬之犯罪集團使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及違反商標法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 員向蝦皮公司所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申請註冊會員帳號「fg vq2707」、「eie159」,並以本件玉山銀行帳戶、華南銀行 帳戶作為綁定收款帳戶,在上開帳號賣場刊登仿冒商標商品 之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及購買,待款項匯入郭羽潔之本件



華南銀行帳戶後,由郭羽潔轉匯至被告之華南銀行00000000 0000號帳戶,被告將款項領出,復以現金匯款至本件玉山銀 行帳戶,「李馨」再留餘額1,000元至3,000元不等作為被告 之報酬,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在案。本件以起訴書附表二被害人所購得單件商品之零 售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599元至689元不等為參考基礎, 並考量商品售價可能依交易對象議價能力、關係深淺而有不 同,並無固定、統一之零售單價,且各商品可能由消費者同 時選購並一併議價,從而應以商品零售單價之平均值644元 作為計算損害之零售單價,並綜合考量被告侵害德商阿迪達 斯公司之犯罪情節,被告犯後未曾主動與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表示侵權歉意或主動商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宜,德商阿迪 達斯公司實難知悉被告犯後態度及悔悟之意,侵權行為具有 長期反覆之性質,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商標係世界知名商標 ,為求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及保障商標權人之商譽與利益等因 素,並於參酌本案緝獲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後,主張以1,000 倍為計算損害之倍數,爰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第71條第1 項第3款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德商阿迪達斯公司6 4萬4,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被告應將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情事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判決主文內容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10號 細明體字體,分別登載於含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等4報全國版面之首頁下半頁各1日。二、原告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主張:瑞士商邁可科 斯(瑞士)國際公司為世界知名精品品牌並廣為消費者喜愛 ,已在世界各國取得多件商標註冊並已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 請指定使用於包袋商品類別之商標註冊,經智慧財產局核准 審定而取得商標權,被告湯宏閔可預見若任意將個人資料、 金融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 作為詐騙他人財物之工具使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 詐欺及幫助違反商標法之不確定故意,於106年間,將其所 申辦之本件玉山銀行帳戶、國民身分證及本件門號,以通訊 軟體WECHAT傳送,及將本件玉山銀行帳戶之金融卡,以不詳 之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女子「李馨 」;另於106年5月16日至106年10月31日間,使用通訊軟體 將前女友郭羽潔所申辦之本件華南銀行帳戶,提供予「李馨 」。嗣「李馨」取得本件玉山、華南銀行帳戶及門號後,旋 供自己或他人所屬之犯罪集團使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及違反商標法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向 蝦皮公司所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申請註冊會員帳號「fgvq27 07」、「eie159」,並以本件玉山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 作為綁定收款帳戶,在上開帳號賣場刊登仿冒商標商品之訊 息,供不特定人瀏覽及購買,待款項匯入郭羽潔之本件華南 銀行帳戶後,由郭羽潔轉匯至被告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被告將款項領出,復以現金匯款至本件玉山銀行帳 戶,「李馨」再留餘額1,000元至3,000元不等作為被告之報 酬,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在案。本件以起訴書附表二被害人所購得單件商品之零售單 價約為409元至2,007元不等為參考基礎,並考量商品售價可 能依交易對象議價能力、關係深淺而有不同,並無固定、統 一之零售單價,且各商品可能由消費者同時選購並一併議價 ,從而應以商品零售單價之平均值1,208元作為計算損害之 零售單價,並綜合考量被告侵害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 際公司之犯罪情節,被告犯後未曾主動與瑞士商邁可科斯( 瑞士)國際公司表示侵權歉意或主動商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宜,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實難知悉被告犯後 態度及悔悟之意,侵權行為具有長期反覆之性質,瑞士商邁 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之商標係世界知名商標,為求保護 消費者權益以及保障商標權人之商譽與利益等因素,並於參 酌本案緝獲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後,主張以1,400倍為計算損 害之倍數,爰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第71條第1項第3款及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 公司169萬1,2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㈢被告應將侵害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商標權情事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主文內容以長25公分、 寬19公分之篇幅、10號細明體字體,分別登載於含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等4報全國版面之首頁下半 頁各1日。
三、被告則僅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湯宏閔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述規定, 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無礙原告依 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前段、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古御詩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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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