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98號
TYDM,109,附民,298,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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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98號
原 告 許家倫
告訴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被 告 羅聖棋


余正華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玉芳
被 告 趙鎮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趙新元
欣怡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另同案被告劉宗杰部分,
由本院另行審結)。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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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