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彭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5號裁定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 表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備考 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B-101320 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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