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2年度,3號
SCDV,112,重家繼訴,3,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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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劉宸妤


被 告 劉乾祿


劉宏民

劉秀卿

劉佩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7,360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附表:
新竹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800元×93平方
公尺×應繼分1/5=479,880元。
新竹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800元×46平
方公尺×應繼分1/5=237,360元。
新竹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800元×96平
方公尺×應繼分1/5=495,360元。
新竹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800元×46平
方公尺×應繼分1/5=237,360元。
㈤被繼承人劉新德於湖口新工郵局存款80萬元
㈥因新竹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其上均有向玉山商
業銀行設定最高限額120萬元之抵押權債務,故此兩筆土地暫
不列入訴訟標的價額之範圍,待日後查明後再處理是否需補
繳訴訟費用。
㈦以上㈠、㈡、㈤合計1,037,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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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