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莊櫟穎即莊孟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妤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