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4號
SCDV,112,補,184,2023020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沈美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奕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
萬捌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1/1頁


參考資料
神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