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吳書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徐茶妹、吳雪惠間因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