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唐芝英 住新竹縣○○鄉○○村○○路0段00 號
相 對 人 楊金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107年度訴字第186號案件,現由本 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3926號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聲請 提起異議之訴,為此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院並無符合前揭法條規定之訴訟繫屬,有索引查詢 -當事人姓名查詢1份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3926號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