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12年度,1號
SCDV,112,簡抗,1,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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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施詠鈞


相 對 人 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7日
本院新竹簡易庭111年度竹簡調字第6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於相對人設於新竹市○區○道○ 路○段000○0號2樓之2新竹東區門市刷卡購買筋膜按摩課程 、油壓按摩課程,嗣後主張終止課程,請求退還費用或減少 價金,並提出google地圖蝦皮商城、人力招募網站等網頁 資料為證,足證相對人確實於新竹市設有營業所,本院應有 管轄權,原審為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裁定,確有違誤, 依法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 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 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405條第3項,於調解程序亦準用之。三、經查,本件抗告人主張本院就其所提返還價金訴訟有管轄權 存在,無非以其在本院轄區刷卡購買按摩課程為據,而認該 刷卡門市為相對人之營業所,惟本院依抗告人之聲請向相對 人函詢有無於新竹縣市設有營業處所門市,經相對人於民 國112年2月6日函覆並無於新竹縣市設有營業所及門市,據 此,揆諸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抗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提起返還價金訴訟,顯係違誤。原審依職權以裁定將 本件移送至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依 法自無不合。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傅伊君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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