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26號
SCDV,112,司聲,26,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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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傑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文村
債 務 人 劉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八六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面額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7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 券、面額新台幣2,6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1年度存 字第86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 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70號民 事裁定、111年度存字第865號提存書、相對人之同意書正本 3份、相對人印鑑證明正本2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70號假扣押事件(含111年度司執全 字第137號假扣押執行事件)、111年度存字第865號擔保提 存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核與聲請人前開所述相符。次查,聲 請人業據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而該同意書上之印文, 以肉眼比對方式,核與相對人於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上之印 文相符,另同意書復已明確記載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 擔保金,則參諸上開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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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